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告 林煜恩 被告 魏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7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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