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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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陳雪紅 訴訟代理人 陸瓊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儀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而應補正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事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含附屬文件全部),俾利法院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