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4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 范晋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