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 田至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790元(計算式:825090元-301300元=523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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