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 陳尚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宗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聲明第3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聲明第
2項1500元+聲明第3項4500元=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