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郭瑞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怡龍 、 李冠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1,795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共同給付1,399,795元,先位、備位之訴互相競合,依上開規定,應依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定訴訟費用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91,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