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4號原告日達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隆濤 原告 劉秀月
林佳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何宗展
葉山軍 治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日達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6166號函為廢止登記在案,則原告日達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3月26日起訴前即已解散,惟尚未清算完結,依前揭規定,應由該公司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起訴時僅列原告日達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隆濤部分即有疑義,尚有待釐清補正,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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