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聲請人 李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先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9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且分別具體敘明提示日之年月日。
二、相對人謝先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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