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陶蔡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素月 、 黃萬滿 因105年度訴字第166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