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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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聲請人 曾光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智 (原名: 陳又銘 )、 劉俞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本票記載發票人為陳又銘而非陳建智,倘有更名應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劉俞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