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即具保人甲○○男三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繳納現金完畢,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位於雲林縣○○鄉○○村○鄰○○路○段○○○巷○○號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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