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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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 朱茂雄 被上訴人 劉林鏡 如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9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