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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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進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進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進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進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下簡稱第①②罪);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④⑤⑥⑦罪);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⑧罪),上揭第①至⑧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57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其於99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4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詐欺等案件所定之應執行拘役110日待執行,及竊盜案件所處之罰金6千元,易服勞役6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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