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 林清正 被告 阮氏 紅花現更名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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