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捌包(合計淨重壹佰捌拾肆點玖零公克,空包裝重拾肆點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毒偵字第4970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與本院94年訴字第169號(下稱前案)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聲請意旨誤植為非法吸食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諭知免訴判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184.90公克,聲請意旨誤植為淨重196.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毒偵字第4970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所犯前案之既判力所及,而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訴更字第6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之18包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8
4.90公克,空包裝重14.06公克),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80010088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復核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刑事判決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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