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呂芳銘 定代理人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葉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14,34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怡婷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345元,專案補償款26,937元,共計新臺幣41,28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釋明文件:(?????????????????q?H?A°??O?????A±M?×???v?????????]?t???u¯?§??@?????×?A?G±N?t??±H°e?C)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