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晏農
范文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蘇晏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夜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區○○路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於103年8月20日23時30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巷口前,本應注意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而按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疏於注意,並未減速慢行,適有被告兼告訴人范文欣本應注意於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按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疏於注意,竟貿然由設址基隆市○○路○○號之統一超商處,沿東往西方向穿越道路至前揭路口處之全家超商,被告蘇晏農上開機車即因閃避不及而碰撞到被告范文欣,造成被告范文欣飛出倒地而受有臉部之開放性傷口、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磨損或擦傷多處、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硬腦膜下出血、眼眶組織挫傷等傷害,被告蘇晏農亦因此摔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多處肢體擦挫傷、左肩挫傷合併肌腱炎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蘇晏農、范文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於104年11月18日於本院當庭達成調解,並彼此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