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10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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