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