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丁○○
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即精藝肉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二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認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原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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