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何義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488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
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貳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柒
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