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23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汪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