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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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
陳姝樺 律師上列被告二人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