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9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係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號、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六樓,而其犯罪地又係在桃園市○○市○○街○○○號對面之工廠,雖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時,被告尚因詐欺等確定案件於台灣台北監獄服刑中,惟檢察官起訴後繫屬本院之時間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而被告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出監,亦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附卷可稽,因而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