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2號上訴人 游庭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俊旻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