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鶯
游家榮 游秋月 游秋雯 游秋貴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嬌游志強游尹華游健奮 、游澤民、 游國泰陳游秀欗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遺產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1,689元(計算式:69,592,489+195,840×5),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65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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