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 鄭皓遠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 李其旺 被告 李金評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黃豐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嘉義市○○段○○○○○○號及同段23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房屋)之土地暨建物歷次異動登記索引資料及最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