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姿瑩 被告 黃少菲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上字第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胡修辰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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