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慶逢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二元(裁判費一萬二千六百八十二元,公示送達費一千六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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