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李豫雙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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