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原告AB000-A108404被告AB000-A108404A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