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五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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