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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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甲○○住彰化縣被告乙○○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於94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月30日宣判。茲經調閱本院90年度促字第1868號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卷宗查悉原告前於90年2月1日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肆佰陸 拾伍萬元之支付命令,已據本院於同月6日裁定准許確定在案,為釐清兩造間債權債務之實際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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