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犯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850號、第1851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且已移送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2年4月,且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爰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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