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5日│97年4月26日│97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72號│字第2021號│字第20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388│97年度易字第388││││5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6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388│97年度易字第388││判決││526號│號│號││├────┼────────┼────────┼────────┤││判決│97年6月16日│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14號│字第2741號│字第2741號│└────────┴────────┴────────┴────────┘┌────────┬────────┬────────┬────────┐│編號│4│5││├────────┼────────┼────────┼────────┤│罪名│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9日│97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9號│字第225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交訴字第│97年度交訴字第│││││21號│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3日│97年8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交訴字第│97年度交訴字第│││判決││21號│21號│││├────┼────────┼────────┼────────┤││判決│97年10月23日│97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70號│字第3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