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7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宣告停止被告親權之訴,應專屬行親權人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46之1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故依民事訴訟第59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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