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字第4581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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