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95號原告辛○○
丁○○己○○甲○○
樓壬○○癸○○
樓乙○○
號庚○○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 律師被告富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張衞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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