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鄭志道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 周舒萍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周舒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惟其於106年1月4日準備書續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41,0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06,9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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