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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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陳儷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