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趙福民
趙福華 趙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云琪 等3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00000000
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上開建物之現值,若無法陳報現值,則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三、被告趙云琪、 趙哲煒 、 趙之君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目的係為回復並取回其對應屬 趙化龍 遺產之上開不動產繼承權,故原告應陳報如獲勝訴之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即按上開不動產之價額,並依原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何?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