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 陳林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被上訴人 石炎木 訴訟代理人 石席宇 被上訴人 石明弘 即 石吉雄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