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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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張體民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126元,惟查原告嗣為訴之變更,依其變更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72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8,126元,尚欠新臺幣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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