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原告 王福榮
張淑真 李正庭 黃銘士 廖明宗 黃增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
鍾明諭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
3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