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25號債權人 林秀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和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與訴訟標的及附表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