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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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百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