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上訴人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6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