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5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義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張明義明知為偽藥而轉讓」,應更正為「張明義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所涉罪名為「轉讓禁藥罪」,有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可參,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誤載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