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請人 俞維漢陽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完結陽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5日就任為陽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22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1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94號、102年度司司字第8號、
102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月14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1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94號、102年度司司字第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3年7月14日完結陽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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