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統一編號:
齡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查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已於民國91年10月31日遣返大陸,此有警卷卷存偵查報告書、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各1紙可證,是被告甲○○顯已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甲○○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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